据自由时报报道,由于2008年台大法官第644号解释宣告“人民团体法”中“不得主张共产主义、分裂国土”的规定“违宪”,“立法院”昨天初审通过删除“人民团体法”第二条“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,不得主张共产主义,或主张分裂国土”规定。
在2008年大法官六月解释“违宪”后,有多个主张分裂“国土”或共产主义的政党登记成立,“内政部”也都受理,包括:台湾“国家”党、福尔摩莎“法理建国”党、台湾共产党、中华民国共产党、中国共产联盟、台湾民主共产党等都是合法政党。
此外,“人团法”、“工业团体法”、“商业团体法”、“教育会法”、“合作社法”、“地政士法”、“不动产估价师法”等也初审修正规定,使同一区域可有两个以上团体或联合团体,但名称不得相同。相关法令原规定同一区域都以一会或一团体为限。“立法院内政委员”会也决议,相关法案无须经政党协商,“立法院”本会期可望完成三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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